2012年3月12日 星期一

Now.in事件,我自己的一點點心得


關於Now.in:
    最早最早,是看我妹在使用Now.in這個網站,因為上面有很多很炫的新歌,只要開著瀏覽器,就可以收聽很多歌曲,而且上面總會有些電台撥放的是自己喜歡的曲風,有人幫你規劃好了歌曲和撥放順序,對於愛聽音樂,卻懶得整理的人來說簡直是一大樂事。
    對於另外一部分的使用者來說,他裡面有個很酷的功能,就是可以一邊聽廣播,一邊和同時收聽這個電台的聽眾一起聊天,分享自己今天生活上的小事情,是不是被人欺負了、或是受到了什麼委屈,躲在匿名的後面,伴隨著DJ的背景音樂,我想那是一個很放鬆很棒的地方,多好的網站! 一直到某天,看到社群網站上大家分享的曾經,我有個夢想….,我才知道原來Now.in因為涉及侵害唱片製作人的權益,被調查局要求馬上關站,之後剩下的,就是一堆訴訟程序...

    頓時間有點錯愕,但是因為自己對於法律還有智慧財產權並不是很懂,所以上網看了許多文章,其中個人認為最理性客觀的文章有兩個:

Mr./Ms. Days (MMDays) – 我看 Now.in 爭議 (落落長)
    裡面寫到了經營Now.in網站的難度,也必須承認是Now.in的疏失,可以理解「在網站快速start-up之初,很多決定都是非要之惡。」因為當你不知道這個網站是否會成功的時候,去考慮太多財務、法律問題,只會使得你更卻步,更不用說創業的,當然是先做了,遇到問題再一起想辦法解決才是最好的,可是現在侵害了網站的權益(不論是否是平台本身),當然會被挨告,而且歷史上很多類似的事件跟有名的軟體(當年有在使用ezPeer也是看著他瞬間就被抄掉),實在很不小心。

INSIDE - 從Now.in事件談起:盜版音樂不是打倒版權大頭的銀彈
    則花較多筆墨在描述唱片業者,面臨的問題和現在使用的方法,因為現在有點屬於新舊產業變革時,很多市場方便和利益,是需要被重新衡量的,而在本土唱片業者去改變體制之前,指有些零星的變革在嘗試改變,不過以台灣的市場來說,目前應該是沒有大規模的新模式。

而我則是利用在上完課之際,跑去和法律系的教授討論了一下這件事情,並問了一些想法如果在面對訴訟的時候是否可行

  1. 雖然Now.in提供這個服務,但是侵權的是使用服務的DJ,那我身為這個「服務提供者兼平台」,是否有觸犯法律?
    • 對於這個教授則表示說,網站本身提供的服務是沒有觸及法律,但是你今天提供了這種服務,你就是可以「明顯預期」的會發生類似侵權的事情(例如DJ手上的音樂來源是否合法?是否擁有公播權?),你就應該設法要制止,並且是有效率的;(例如Youtube本身就是會去抓使用者的影片來源是否正當,如果不正當就會進行停止撥放的行動。)
  2. 如果我在提供服務之前,就有申明「請確保自己本身擁有音樂之公播權。」等等的申明條款,是否我就沒有責任了?
    • 答案是否定的;原因就如同前面,你已經可以明顯預期會發生類似事情,你除了申明外,也是要積極制止。(當時我有想過沒有設定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技術上有困難,我想到的方法只有建立一套database去進行過濾,因為Now.in上會顯示歌名)
  3. 調查局直接要求停止服務是否過當?
    • 調查局確實沒有權利要求停止服務,他只是在減少侵權損害的最小化,你也可以要求等訴訟判決確定以後,如果輸了,在停止服務,但是,當下停止所有服務有個最大的目的就是表態說「對於侵權這件事情,本身並不是故意的。」,並拿出誠意減少責任。
    在討論過後,就大抵可以了解,如果你今天是創業者本身,你自己應該要怎麼處理類似的情形,其實我當時有想過,如果只是停止侵權的部分,「那我只要把音樂撥放的軟體功能停掉就好啦!」,後來和 Ijs 聊到才說如果剩下聊天的功能好像也沒什麼用,而且如果讓使用者在不了解前提的情況下在網站上面抗議、謾罵,反而只會使這件事情越來越糟,就像事情發生之後,某些人對於這件事情馬上下定論,並且用有點族群意識的文字來聳動大家達成自己目的;

    而另一方面,在我問這個問題的當晚,成功大學內部剛好有場演講,講題是不合時宜也沒有關係-達人的價值,講者是陳瑞凱(阿凱)-1976樂團主唱,他是個超喜歡音樂的音樂人,也花了很多時間在音樂上面,唱片業者也給了他很多幫助,不過在最後他有提到,從以前,唱片業是一個很酷炫、大家都想要進入的行業,到現在的唱片業是用比他預期還要快的速度在式微,他自己本身也很希望能夠幫助唱片業者什麼;
所以到也不會覺得唱片業真的是有如握有眾多資源的洪流猛獸,他也曾經是養活很多人的一個傳統產業,而在網路種重的打擊過後,會對於很多侵犯權益的人去進行攻擊也是可以理解的,而或許我們應該站在兩方的角度想,而不是一昧地去想如何打倒唱片業這隻猛獸,去設計新的模式來製造新的局面,讓唱片業者、創業者本身、還有喜歡音樂的人能夠都取得自己需要的,並且在精簡唱片成本之後,可以更輕鬆、便宜的拿到好音樂,我想是所有人都可以嘗試著去想、去解決的問題。

2 則留言:

  1. 有關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
    建議請加參閱著作權法 90條之四至~90條之八 :)

    其實目前的合法網路音樂公司也就是都有做到您末段提到的:「去設計新的模式來製造新的局面,讓唱片業者、創業者本身、還有喜歡音樂的人能夠都取得自己需要的....」

    now.in 可惜的就是缺少了解各行各業的行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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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覺得...

      當初用必要之惡來簡單帶過這個灰色地帶,真的是一件很不明智的決定。
      希望可以度過這次的官司: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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